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枣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平,河北晨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枣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英,枣强县大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苏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回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韩怡文
书记员:李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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