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生
张某清
张某玲
乔梦麟(河南从头越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
被告张某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
被告张某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
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乔梦麟,河南从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生与被告张某清、张某玲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生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张某生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张某生负担。
审判长:陈小俐
审判员:李明贤
审判员:曾庆秀
书记员:兰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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