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陈龙(湖北襄阳樊城区中原法律服务所)
张某某
张某某
乔梦麟(河南从头越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龙,襄阳市樊城区中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张某某
被告张某某
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乔梦麟,河南从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张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田在新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刘霞、曾清秀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1月3日、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龙,被告张某某、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乔梦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第(一)款 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451701040001338。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案件受理费直接交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田在新
人民审判员刘霞
人民审判员曾清秀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陈洁
本院认为,
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第(一)款 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451701040001338。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案件受理费直接交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
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第(一)款 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451701040001338。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案件受理费直接交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田在新
人民审判员刘霞
人民审判员曾清秀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陈洁
本院认为,
案件受理费
审判长:田在新
审判员:刘霞
审判员:曾清秀
书记员:陈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