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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司机,住河南省通许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负责人:郭少军,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胜,北京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云,北京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付原告保险金111,438.7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14日,原告驾京A×××××0重型自卸货车驶至张家口市赤城县炮梁乡西沟窑村东公路与行人张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忠死亡,原告与张忠负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经协商,原告赔偿张忠家属共计360,000元。此事故车在被告处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限额为1,00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因原告已赔偿了死者全部损失,被告应向原告赔付保险金共计111,438.75元。人保财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承认张某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事故发生时,张某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不具备货物运输营运资格,违反了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属于商业三者险免责事项,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原告张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为人保财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人保财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承认张某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张某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规定,国家对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应当掌握相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为《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约定,驾驶经营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本院考虑到以下几点:1、保险条款与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规定精神相一致,不属于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并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2、人保财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交的投保单可以证明在事故车辆的挂靠单位北京北振华为商贸有限公司向其投保时,其已经将保险条款及《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交付给该挂靠单位,并向该挂靠单位明确说明了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3、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强制性要求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驾驶员必须取得的资格证书,张某在未取得该证书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符合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免责条件,本院对张某的相关辩论意见,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29元,减半收取126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占荣

书记员:周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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