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某与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出生于1979年9月13日,汉族,松滋市人,住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斌,湖北松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罗某,男,出生于1997年6月28日,汉族,公安县人,现住松滋市。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8000元,并从借款之日起以2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承担资金占用利息。事实和理由:我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7年12月4日,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立据向我借款30000元,我通过微信转帐方式出借给被告,被告口头承诺半年内还清全部借款。借款到期后,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不还。我于2019年春节到被告家进行催讨,被告于当年3月18日给我偿还2000元,至今下欠28000元。现原告对余款催讨无着,遂诉至人民法院。
被告罗某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亦未举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7年11月份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遂通过微信转帐方式于2017年11月16日向被告转帐6000元,12月4日转帐500元,12月6日分三次转帐13500元,12月16日转帐10000元。2017年12月4日,被告给原告立下借款30000元的借据一纸。嗣后,被告于2019年3月18日给原告偿还了2000元,还下欠28000元至今未付。因原告对余款催讨无着,遂诉至本院。
一、由被告罗某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28000元,并自2019年5月3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的标准向原告张某某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张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罗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罗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张某某借款,在原告向被告微信转帐30000元后,双方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因双方借款时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在经原告催讨后,给原告偿还了借款2000元。被告对下余借款推脱不还,损害了原告的利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8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从借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承担利息,因借款时双方未约定利息,可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承担借款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员 王元

书记员: 孙桥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