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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郑有为、葛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繁昊,上海一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翔,上海一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有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现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葛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现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有为(葛某某丈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现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郑涵舜(曾用名郑涵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现住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理人:郑有为(郑涵舜父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XXX弄XXX号XXX室,现住上海市静安区永泰路XXX弄XXX号XXX室。
  原告张某诉被告郑有为、葛某某、郑涵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施立富

书记员:纪岳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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