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金坛市。
委托代理人左立志、杨浩宇,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科兴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海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鲍光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护垣县。
委托代理人程清奎,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代理人李鑫,天津津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河南科兴建设有限公司、张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河南科兴建设有限公司、张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26.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刘文贵 人民陪审员 白金君 人民陪审员 冯俊荣
书记员:韩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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