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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蔡某发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枝江市。
委托代理人刘晓军,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某发,男,汉族,住枝江市。

本院在审理张某与蔡某发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勇

书记员:许海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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