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枝江市。委托代理人刘晓军,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某发,男,汉族,住枝江市。
本院在审理张某与蔡某发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勇
书记员:许海旋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