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天,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史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申请人:陈某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张某诉史某、陈某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某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史某、陈某男名下价值人民币4,067,5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张某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史某名下价值人民币4,067,5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韩 杰
书记员:仇航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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