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秋梅,上海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俊青,上海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格某制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喻永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青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琦。
原告张某与被告上海格某制药机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吕荣珍
书记员:康晓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