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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蒋某某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沙洋县人,医生,住沙洋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退休职工,住荆门市东宝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定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退休职工,住址同上,系蒋某某之夫,二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荆门普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高新区·掇刀区陆九渊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77076295XY。法定代表人:余继秀,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先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门市掇刀区,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门市掇刀区,系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蒋某某、王定帮、荆门普天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8)鄂0802民初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于2018年8月24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4800元,减半收取17400元,由上诉人张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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