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汉族,农民,住安新县。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安新县。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莲,河北红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新县留村捷达鞋厂,住所地安新县安新镇留村。
经营者:刘全乐,男,汉族,住安新县。
被告:高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安新县。
被告:刘国强,男,汉族,农民,住安新县。
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克壮,河北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刘某某与被告安新县留村捷达鞋厂、高某某、刘国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张某、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侯杰
书记员:马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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