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
黄建芳(河北子农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黄建芳,河北子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
原告张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凤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黄建芳、被告委托代理人焦淑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在被告处投保机动车保险,其中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40万元不计免赔,保险期间2015年1月16日至2016年1月15日。
2015年7月17日下午,原告驾驶冀R×××××奔驰车行驶至霸州市胜芳镇北环路处路边停车,此时突降暴雨,由于该处地势低洼,积水很深,该车被积水淹后造成车损坏。
事故发生后,原告向被告报险,但被告拒赔,故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修车费71400元,施救费600元。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根据保险条款第6条第10项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属于保险的免责部分,我公司不应赔偿,施救费收据不是正式发票,不予认可。
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不同意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为冀R×××××号汽车向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等相关险种,被告同意承保,则保险合同成立且合法有效。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该条款第四条第(七)项约定,发生暴雨而导致被保险车辆损坏,应当理赔;第七条第(十)项约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发动机损坏不理赔。
原告认为是暴雨导致发动机进水而造成车辆损坏就应当理赔,被告认为不论什么原因而使发动机进水造成车辆损坏就不应当理赔。
双方对保险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1条  的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保险条款为被告印制的格式条款,依据该条规定,应当按照不利于被告的解释,而按照原告的解释因暴雨而导致车辆损坏的应当由保险公司理赔的理解由被告对原告的修理费进行理赔。
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修理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因施救费的证据为收据而非发票,证据形式不合法,该项费用不应由保险公司赔偿。
故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被告不予赔偿修车费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3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张某修车费71400元。
二、驳回原告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次日起二年。

本院认为,原告为冀R×××××号汽车向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等相关险种,被告同意承保,则保险合同成立且合法有效。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该条款第四条第(七)项约定,发生暴雨而导致被保险车辆损坏,应当理赔;第七条第(十)项约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发动机损坏不理赔。
原告认为是暴雨导致发动机进水而造成车辆损坏就应当理赔,被告认为不论什么原因而使发动机进水造成车辆损坏就不应当理赔。
双方对保险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1条  的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保险条款为被告印制的格式条款,依据该条规定,应当按照不利于被告的解释,而按照原告的解释因暴雨而导致车辆损坏的应当由保险公司理赔的理解由被告对原告的修理费进行理赔。
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修理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因施救费的证据为收据而非发票,证据形式不合法,该项费用不应由保险公司赔偿。
故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被告不予赔偿修车费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3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张某修车费71400元。
二、驳回原告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0元,由被告承担。

审判长:韩凤国

书记员:何静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