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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张某、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吕瑛(河北祁都律师事务所)
张某
高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城支公司
卢怀玉(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望都县。
委托代理人吕瑛,河北祁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阜城县。
被告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阜城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城支公司。
地址:衡水市阜城县阜城镇西环路。
负责人张心宇,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怀玉,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城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
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5元减半收取577.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5元减半收取577.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志军

书记员: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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