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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四川现代科技职业学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四川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现代科技职业学校,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洮河路299号,组织机构代码73161458-3。
法定代表人苏华,校长。
委托代理人覃杰、李凊,四川博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四川现代科技职业学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徐萍丽 代理审判员  陶 星 代理审判员  王 璐

书记员:王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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