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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临城兴业矿产资源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增产,河北张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城兴业矿产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城县郝庄镇石窝铺村村西。
法定代表人李长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伊国军,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增斌,河北周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某某与临城兴业矿产资源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35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杨晓红 审 判 员  赵秀霞 人民陪审员  李 珍

书记员:宫潇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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