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增产,河北张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城兴业矿产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城县郝庄镇石窝铺村村西。
法定代表人李长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伊国军,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增斌,河北周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某某与临城兴业矿产资源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35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杨晓红 审 判 员 赵秀霞 人民陪审员 李 珍
书记员:宫潇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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