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新宇,上海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成露,上海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张某与被告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00元,减半收取计3,8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李玲娟
书记员:王爱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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