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昂,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某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陈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某某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陈某平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陈某平的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凌 莉
书记员:马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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