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丹丹,女,黑龙江光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山县。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00元,减半收取2,525.00元由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 峰
书记员:崔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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