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
被告邯郸市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丛台区光明北大街光明商贸中心A座9层H户。
法定代表人赵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永刚,河北盛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邯郸市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李张平
书记员:孙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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