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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武汉建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剑伟,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丽莎,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建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江汉二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杨风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胜桥,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武汉建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8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董力

书记员: 张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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