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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武昌营销服务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付菲,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武昌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347号中铁大厦1层。
负责人:卢琴,总经理。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武昌营销服务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员 张冰

书记员: 周逸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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