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又名张力,女,汉族,住定州市。
委托代理人于永旺,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建设,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河北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般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河北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7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长 马胜旗
审判员 兰伟华
人民陪审员 韩兴强
书记员: 刘赋华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