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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李某某、襄阳天地源公司、襄州康融小额贷款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
李健(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襄阳天地源实业有限公司
襄阳市襄州区康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李健,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
被告襄阳天地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襄阳天地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解放路海创广场1幢B座8层。
被告襄阳市襄州区康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襄州康融小额贷款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航空路17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某、襄阳天地源公司、襄州康融小额贷款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某某在襄阳天地源公司所持有95%的股权。原告张某用其位于襄阳市丹江路6号粮食直属库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李某某在襄阳天地源实业有限公司所持有的95%的股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即从2014年5月5日至2014年11月4日止)。
二、原告张某用其位于襄阳市丹江路6号粮食直属库房屋提供担保。担保期间不得办理买卖、赠与、过户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李某某在襄阳天地源实业有限公司所持有的95%的股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即从2014年5月5日至2014年11月4日止)。
二、原告张某用其位于襄阳市丹江路6号粮食直属库房屋提供担保。担保期间不得办理买卖、赠与、过户手续。

审判长:衡光毅
审判员:樊成海
审判员:周艳

书记员:彭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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