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荷花,女,194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焕承,浙江金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客运段,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陆志勇,段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洪亮,男,该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冲,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芜湖车务段,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朱耀清,段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伟能,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姝,女。
上诉人张荷花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客运段以下简称南昌客运段、被上诉人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芜湖车务段以下简称芜湖车务段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18浙8601民初1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及两被上诉人自愿负担本案诉请所表述的赔偿款数目的实际情况,一审法院对上诉人张荷花释法明理,具体内容裁定理由均已详述,但张荷花仍然坚持起诉,故裁定驳回起诉,本院认为于法不悖,予以支持。
综上,张荷花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郑卫
代理审判员 鲍韵雯
代理审判员 刘琳
书记员: 姚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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