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某、河北医科大学劳动争议再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委托代理人王新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马铁民,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北医科大学。
法定代表人温进坤,校长。
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361号。
委托代理人李洪涛,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北中医学院。
法定代表人孔祥骊,院长。
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经济开发区杏苑路3号。
委托代理人薛军卯,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同川,该学院员工。

原审原告张某某与原审被告河北医科大学、河北中医学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09)鹿民一初字第1442号民事判决,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石民一终字第01361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某某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石民再终字第00037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审原告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新国、马铁民,原审被告河北医科大学的委托代理人李洪涛、原审被告河北中医学院的委托代理人李同川、薛军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诉称,原审原告自2000年9月1日至今一直在石家庄××学校工作,2009年9月1日原审被告突然不让原审原告上班,要求原审被告支付原审原告在原审被告单位工作期间的最低工资差额、加班费、双倍工资和补缴各项社会保险。
原审被告河北医科大学辩称,1、我方作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本案原告诉称之前在石家庄××学校工作,2009年10月15日石家庄××学校并入河北医科大学,当时张某某与石家庄××学校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是该校的在编人员,同年12月11日其所在卫校经河北医科大学请示成立了河北医科大学西山管委会,2013年4月24日河北中医学院独立建制,根据河北省教育厅的文件西山校区合校后报本部工作及此前已退休的人员全部划归河北中医学院,因此,我方与张某某此前所在单位已不存在任何隶属关系。据此应当驳回原告诉求。2、张某某与原石家庄卫校不存在劳动关系,从原一、二、再审所有的证据材料来看,原告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其存在劳动关系,据此应当驳回原告诉求。3、原告申请仲裁时已过仲裁时效,原一审法院据此驳回其诉求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应驳回原告对我方的诉求。
原审被告河北中医学院辩称,1、张某某与我院之间或与河北医科大学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张某某在石家庄卫校上班时年龄47岁,到2003年1月,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50周岁。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2、张某某主张权利以超过法定时效。在本案中,国家公布的法律法规规定,女满50周岁退休,故原告应当知道其权利侵害的时间应是其满50岁的时间,也就是2003年1月,张某某是在2009年主张的权利,早以超过法定时效。3、张某某主张的补缴社会保险事宜,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综上,原一、二审法院查清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是正确的,请法院依法驳回张某某的诉求。
经审理查明,原审原告张某某自2000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一直在并入××医科大学前××卫生学校上班,期间曾在石家庄××学校北院食堂从事炊事员工作,校生活服务中心从事浴室管理员兼烧水工、供气工。2009年9月1日石家庄××学校不让原告上班,双方因此发生争议。2009年10月1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作出冀政函【2009】118号批复石家庄××学校并入河北医科大学,撤销石家庄××学校建制,其人、财、物等办学资源及债权债务全部划入河北医科大学。2013年河北中医学院根据教育部的批复,在河北医科大学中医学院和河北中医药研究院两者基础上建立了河北中医学院。河北中医学院实际占有是原石家庄××学校的新校址。
另查明,2009年9月张某某与原石家庄××学校产生劳动争议后曾到鹿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结果为:“张某某1953年1月出生,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现在与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关系,故本委不予受理。”之后张某某向鹿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从2000年9月至2003年1月,张某某年满50岁时,在此期间虽然没有与并入××医科大学前××卫生学校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张某某在石家庄××学校上班不到三年时间,不符合职工退休的规定,因此不能享受关于职工退休的各种待遇。张某某在2003年9月之后继续在石家庄××学校上班,与石家庄××学校已经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转变为雇佣关系,原石家庄××学校2009年10月15日并入河北医科大学。2013年原石家庄××学校整体与原中医学院从河北医科大学分立出来,成立了现在的河北中医学院。张某某与河北医科大学、河北中医学院的纠纷不能用劳动法规来调整。在雇佣关系存续期间,雇用单位可以随时解除雇佣关系。张某某在2003年1月(年满50岁)之后,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各种保险待遇没有及时主张权利,已超过仲裁时效,故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经审委会研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审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0元,由原审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亚斌 审 判 员  王会勇 人民陪审员  赵 丹

书记员:赵建芳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