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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碾与赵某某、吴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碾
于永旺(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吴某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李雅茹

原告:张某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定州市中流村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永旺,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定州市小章村人。
被告:吴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定州市邵村人。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张林,副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8700344XB。
委托代理人李雅茹,公司职工。
原告张某碾与被告赵某某、吴某、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
原告张某碾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碾撤诉。
案件受理费1533元,由原告张某碾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碾撤诉。
案件受理费1533元,由原告张某碾负担。

审判长:代敬辉

书记员:王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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