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童飞虎,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彩云,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镇生,上海市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荣明与谢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谢某某于2018年4月16日提起反诉,本院一并进行了审理。2018年9月27日,谢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2018年10月10日,张荣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荣明和谢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张荣明撤诉;
二、准许谢某某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0.9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5.48元,由原告张荣明负担。减半收取的反诉案件受理费975元,由反诉原告谢某某负担。
审判员:常彩玲
书记员:王凌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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