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马翠敏(河北文源律师事务所)
张某甲
冯玉华(河北四明律师事务所)
杨某某
原告张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马翠敏,河北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甲,农民。
委托代理人冯玉华,河北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冯玉华,河北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甲、杨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文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翠敏、被告张某甲、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冯玉华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告自XXXX年X、X月份开始受雇于二被告开车,当时约定月工资为4500元。
原告给二被告开车到XXXX年X月X日。
XXXX的的工资已给付清。
XXXX年X月XX到XXXX年X月X日的工资共计25050元,二被告只给付了7000元,还欠18050元。
后原告找二被告多次,二被告不仅不给,还躲起来不见原告。
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工资1805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某甲、杨某某辩称,二被告的三个车中其中冀A×××××是二被告合伙购买的,另外两辆冀A×××××、冀A×××××分别是张某甲、杨某某二人分别购买的。
其中高某某、张某丙、李某某是张某甲雇佣的。
张丁某、张某某是杨某某雇佣的。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受被告张某甲、杨某某的雇佣,为二被告开车,虽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但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务关系,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被告称,二被告间车辆有个人经营的也有合伙经营的,司机有的是张宁宁雇佣的,有的是杨永松雇佣的。
但二被告并无证据能证明其个人经营事项与合伙经营事项间相区分开来,故所欠原告工资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并互负连带责任。
二被告未提供与原告间工资结算账薄等资料,以证明所欠原告工资实际数额,故对原告所述工资数额予以采信。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甲、杨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张荣某劳务费18050元。
二被告间互负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57元,减半收取128.5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受被告张某甲、杨某某的雇佣,为二被告开车,虽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但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务关系,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被告称,二被告间车辆有个人经营的也有合伙经营的,司机有的是张宁宁雇佣的,有的是杨永松雇佣的。
但二被告并无证据能证明其个人经营事项与合伙经营事项间相区分开来,故所欠原告工资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并互负连带责任。
二被告未提供与原告间工资结算账薄等资料,以证明所欠原告工资实际数额,故对原告所述工资数额予以采信。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甲、杨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张荣某劳务费18050元。
二被告间互负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57元,减半收取128.5元由二被告负担。
审判长:文斌
书记员:刘明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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