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军,上海翊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某某(蒋某的父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蒋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经原告申请,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依法追加蒋某某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审理中双方当事人申请延期审理。原告张某某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王 滢
书记员:黄雯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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