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张社全(湖北卧龙律师事务所)
湖北富航隆泰建设有限公司
襄阳兴隆泰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襄阳龙泰砂浆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襄阳虹彩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杨洪亮
彭某
曾阐
刘某某
陈娟
姚某某
马某某
姚某某
李某某
朱某
舒某
张晖
原告张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张社全,湖北卧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富航隆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航隆泰建设公司)。住所地:老河口市李楼镇陈埠村。
法定代表人彭晓莹,富航隆泰建设公司董事长。
被告襄阳兴隆泰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间称兴隆泰建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余家湖贺店村。
法定代表人彭某,兴隆泰建材公司董事长。
被告襄阳龙泰砂浆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泰砂浆混凝土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柿铺乡杨湖村。
法定代表人王文俊,龙泰砂浆混凝土公司董事长。
被告襄阳虹彩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彩建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开发区余家湖工业园7号路。
法定代表人曾阐,虹彩建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洪亮,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彭某,男
被告曾阐,男,
被告刘某某,男
被告陈娟,女,
被告姚某某,男,
被告马某某,女
被告姚某某,男
被告李某某,女
被告朱某,男
被告舒某,男
上述
被告
委托代理人张晖,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湖北富航隆泰建设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保证合同、担保合同、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中,
根据原告张某某申请,本院于2014年7月7日作出(2014)鄂襄阳中民四初字第00086-1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在执行中,被告湖北富航隆泰建设有限公司在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支行账户xxxx的存款(冻结时该账户实际余额17997.54元)及在中国光大银行襄阳分行账户营业部账户的存款(冻结时该账户实际余额5062.21元)被冻结。现冻结期限已届满,原告张某某向本院申请对上述存款续行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续行冻结被告湖北富航隆泰建设有限公司在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支行存款及在中国光大银行襄阳分行营业部的存款。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续行冻结被告湖北富航隆泰建设有限公司在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支行存款及在中国光大银行襄阳分行营业部的存款。
审判长:涂晶晶
审判员:刘锋
审判员:赵炬
书记员:张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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