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波兰,系张某之女,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刚,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
被告:红山镇屏峰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明胜,该村村支书。
原告张某诉被告明某某、红山镇屏峰村委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明某某、红山镇屏峰村委会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明某某、红山镇屏峰村委会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85元,减半收取154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肖艳娟
书记员:吴新萍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