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
关志兵(滦平县滦平镇三维法律服务所)
张某
付井龙(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住双滦区。
委托代理人:关志兵,滦平县滦平镇三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
委托代理人:付井龙,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保全费30.00元,合计55.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保全费30.00元,合计55.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长:寇媛媛
书记员: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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