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朝鲜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飞,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伟伟,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南京市。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王某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陆德良
书记员:赵永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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