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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赵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张宏刚(河北宝成律师事务所)
石冬雪(河北宝成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香河县人,住香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刚,河北宝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冬雪,河北宝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晋城市人,住晋城市城区。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
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保全费352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保全费352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卢爱君

书记员: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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