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黄振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玲,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琛,上海同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帅,上海同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振鑫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作出(2019)沪0117民初901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申请人张某的名下的财产进行查封及冻结。申请人黄振鑫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张某名下财产的查封及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张某名下财产的查封及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 名
书记员:方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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