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西塞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军、叶馗,均系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均系特别授权。被告:熊美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被告:刘行健,男,1972年11月2日,汉族,住黄石市,
原告张某诉被告熊美英、被告刘行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熊美英、被告刘行健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熊美英、被告刘行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南火云
书记员:熊欣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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