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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海兴县诚誉水暖门市部、芜湖市旭辉电工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祁洪海(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
海兴县诚誉水暖门市部
刘学承(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
芜湖市旭辉电工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张余岐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海兴县。
委托代理人祁洪海,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兴县诚誉水暖门市部。
经营者张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海兴县。
委托代理人刘学承,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市旭辉电工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张余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住海兴县,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海兴县诚誉水暖门市部、芜湖市旭辉电工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张余岐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出具裁定准许原告张某某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芜湖市旭辉电工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张余岐起诉的申请,并依法由审判员李青松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祁洪海、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学承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2014年4月6日原告购买被告海兴县诚誉水暖门市部销售的太阳雨太阳能热水器一台,由诚誉水暖门市部业主张财的丈夫张余岐安装热水器及伴热带,其中配套使用的伴热带系芜湖市旭辉电工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生产。
2015年12月16日1时30分许,原告家人发现房屋起火并及时向海兴县公安消防大队报警,经原告家人、亲友及海兴县公安消防大队及时处置将大火扑灭。
本次火灾造成原告房屋受损,并致原告亲戚刘金胜受伤住院治疗。
经海兴县公安消防大队现场确认,火灾的着火点为太阳能热水器下方的屋顶。
火灾发生后,被告虽然承认火灾事故与太阳能热水器有关联,但拒绝赔偿。
后原告家人向海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海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进行了调查,并按规定进行调解,终因被告拒绝赔付而调解终结。
此次火灾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60000元;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并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海兴县诚誉水暖门市部赔偿房屋、物品损失及评估费用共计25549.5元。
被告海兴县诚誉水暖门市部辩称,诉状所述与事实不符,2012年原告张某某在被告处购买太阳能热水器并安装,2014年才结清被告货款。
火灾发生后原告之子张修玉要求被告补开销售发票,发票书写的时间是2013年。
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责任不明确,着火点虽为太阳能热水器下方所在屋顶,但起火原因不明,不能证实火灾的发生与太阳能热水器有关联,损害事实与产品质量是否有关联性不确定。
综上被告不应承担赔偿义务。
本院认为,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产品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当包括产品存在缺陷、使用缺陷产品造成损害以及缺陷与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
本案原告以侵权之诉作为请求权基础向产品的销售者主张权利,应该对上述产品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被告海兴县诚誉水暖门市部作为多年从事销售太阳能热水器的市场主体,按照交易惯例对已销售产品免费提供安装服务,应视为买卖合同中卖方的附随义务,故被告应该履行规范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及其配套设施的约定义务,并应保证其所销售的产品和提供安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被告所派未经专门技能培训的安装人员张余岐,在给原告安装太阳能热水器过程中既未严格按照伴热带安装使用说明所规定的相关要求进行防火处理和其它相关保护措施,从而导致伴热带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产生危及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而具缺陷,又未在安装后将相关使用说明书交于原告或说明正确使用产品以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疏于警示告知,且事后张财明确承认火灾原因系伴热带燃烧所致,因此本院依法认定被告在提供安装太阳能及其配套设施服务的过程中存在过错,符合侵权构成要件,应由被告对原告财产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所作抗辩无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本着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提高经营者服务意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  、第五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诚誉水暖门市部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经济损失25549.5元。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担负。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产品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当包括产品存在缺陷、使用缺陷产品造成损害以及缺陷与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
本案原告以侵权之诉作为请求权基础向产品的销售者主张权利,应该对上述产品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被告海兴县诚誉水暖门市部作为多年从事销售太阳能热水器的市场主体,按照交易惯例对已销售产品免费提供安装服务,应视为买卖合同中卖方的附随义务,故被告应该履行规范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及其配套设施的约定义务,并应保证其所销售的产品和提供安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被告所派未经专门技能培训的安装人员张余岐,在给原告安装太阳能热水器过程中既未严格按照伴热带安装使用说明所规定的相关要求进行防火处理和其它相关保护措施,从而导致伴热带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产生危及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而具缺陷,又未在安装后将相关使用说明书交于原告或说明正确使用产品以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疏于警示告知,且事后张财明确承认火灾原因系伴热带燃烧所致,因此本院依法认定被告在提供安装太阳能及其配套设施服务的过程中存在过错,符合侵权构成要件,应由被告对原告财产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所作抗辩无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本着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提高经营者服务意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  、第五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诚誉水暖门市部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经济损失25549.5元。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担负。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李青松

书记员:张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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