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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杨某某与湖北省鹤峰县宏胜装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杨某某
李桂林(湖北夷水(宣恩)律师事务所)
湖北省鹤峰县宏胜装饰有限公司
童军(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务农。
原告杨某某,务农。

原告
委托代理人李桂林,湖北夷水(宣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省鹤峰县宏胜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施州大道(恩施州畜牧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陈宏英,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童军,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杨某某诉被告湖北省鹤峰县宏胜装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某、杨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省鹤峰县宏胜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杨某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杨某某撤回对被告湖北省鹤峰县宏胜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杨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杨某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杨某某撤回对被告湖北省鹤峰县宏胜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杨某某负担。

审判长:龙远莲

书记员:董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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