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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茂德诉滕某某、伊某某、卢某某、陈某、牡丹江市明亮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茂德,男,1970年8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利飞,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滕某某,男,1969年1月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被告:伊某某,女,1968年6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被告:卢某某,男,1968年12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被告:陈某,男,1964年7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被告:牡丹江市明亮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法定代表人:陈伦海,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张茂德诉被告滕某某、伊某某、卢某某、陈某、牡丹江市明亮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8年5月2日,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告张茂德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茂德以被告查无下落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茂德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茂德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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