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茂德,男,1970年8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利飞,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滕某某,男,1969年1月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被告:伊某某,女,1968年6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被告:卢某某,男,1968年12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被告:陈某,男,1964年7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被告:牡丹江市明亮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法定代表人:陈伦海,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张茂德诉被告滕某某、伊某某、卢某某、陈某、牡丹江市明亮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8年5月2日,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告张茂德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茂德以被告查无下落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茂德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茂德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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