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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陈某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个体。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明。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忠文,黑龙江建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伟伟,无职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冰,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佳木斯)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陈建国。
原审第三人: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宏业粮油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张某某、陈某、陈明因与被上诉人刘伟伟、原审第三人陈建国、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宏业粮油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2017)黑8102民初8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部分新证据,证实一审证据不足导致案件部分事实认定不清,二审经庭审调查仍不足以还原本案事实并予以公正审判,本案宜重新补充证据、查明事实,为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韩冬
审判员 赵玉忠
审判员 鲁民

书记员: 赵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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