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女,1972年6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宁安市。
被告:绿地集团牡丹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兴隆街南、穆棱河路东,海域-白桦原墅商业区9号。
法定代表人:刘书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菊,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与被告绿地集团牡丹江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以欲与被告绿地集团牡丹江置业有限公司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因原告张某变更诉讼请求,退还原告250元,余款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杜有梅
书记员: 付子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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