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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井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佳木斯市东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井泽凤(与上诉人系母女关系),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佳木斯市东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武,黑龙江振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佳木斯东风区,现住佳木斯市向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运胜,黑龙江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井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2017)黑0805民初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2017)黑0805民初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928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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