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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张某某等与王大将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饶阳县。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饶阳县。
二原告法定代理人:张雷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饶阳县,系二原告之父。
委托代理人:张利,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大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饶阳县。
被告:吉安省龙发信息服务部。
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城庐陵大道。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
地址:石家庄市育才街168号中茂海悦写字楼第11层1103室。
负责人:凌云海,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张某某与被告王大将、吉安省龙发信息服务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  辛春梅

书记员:闫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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