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桥,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蠡县。原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靳英英,河北久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被告:沈阳市新港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东关屯镇关家屯村。法定代表人:孙国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张某桥、李某与被告李某、沈阳市新港仓储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原告张某桥、李某于2018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沈阳市新港仓储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桥、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桥、李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沈阳市新港仓储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陈洪涛
书记员:郭晓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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