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齐齐哈尔市梅里斯区。
委托代理人陈占启,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南县。
被告苗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南县。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康某某、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丛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占启、被告康某某、苗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分二次在原告处借款50000.00元,合计100000.00元,并于2014年1月12日、2014年12月16日出具欠据各一份,并约定了相应的利息,经原告索要被告给付24000.00元,余款及其利息合计103000.00元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给付欠款本息合计103000.00元。
被告康某某、苗某某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康某某、苗某某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本息合计1030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
二、二被告对上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0.00元,减半收取1220.0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丛波
书记员: 蒿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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