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硚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攀,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马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进春
书记员: 李轶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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