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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姚志国,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某某。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姚志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邵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收条、当庭陈述能够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20万元的借贷关系。借款合同中约定了偿还期限,被告应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被告未按约定期限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辩称自己是顶名的,不是用款人,未提交证据,原告亦不认可,故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请求月利息和违约金按2%计算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20万元人民币,并给付自2015年9月1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偿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63元,由被告邵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继祥 人民陪审员  魏凤山 人民陪审员  张俊玲

书记员: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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