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艳
陈志(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
殷克某
原告张艳,工人。
委托代理人陈志,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殷克某,无业。
本院在审理张艳与殷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艳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艳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艳负担。
审判长:柴兰
审判员:冯万云
审判员:彭鲲翔
书记员:梅巧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