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艳萍
鲁艳(徐水县安肃永信法律服务所)
张某苹
张某
张某某
唐秋艳(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艳萍。
委托代理人鲁艳,徐水县安肃永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张某苹。
委托代理人鲁艳,徐水县安肃永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成年。
被告张某某,成年。
委托代理人唐秋艳,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艳萍、张某苹诉被告张某、张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艳萍、张某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艳萍、张某苹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艳萍、张某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艳萍、张某苹负担。
审判长:代永安
书记员:王薪瑜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